黄进冲

一、从一场"瓜"说起:真正进法院的不是5000万美元,是3000万

2025年8月27日晚,孙宇晨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在微博发布《案件事实说明》:孙宇晨以"相关财产争议"为由,将"景某及其父母"一并告上法庭,诉讼标的三千余万元,案件已经立案,原告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张起淮向媒体确认,"景某"即景甜。景甜工作室回应称"声誉是艺人的生命","一切交给法院处理"。孙宇晨本人紧接着在社交平台发布长达十五页的《我的女友景甜》,但文末明确注明"本文纯属虚构"。

网上最热闹的,是代孕、私人飞机、5000万美元和那篇长文。但法律人盯着的是另一笔钱:孙宇晨送进法院的,是三千余万元,且其在起诉书中将这笔钱定性为两个字——彩礼。

这就引出了本案第一个、也是最核心的法律问题:这笔钱,到底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两个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二、彩礼还是赠与:法律如何"定性"

(一)现行规则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法院认定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要综合考察"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同时该条反向排除三类财物:节日或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些属于一般赠与,不认定为彩礼。

换言之,"命名"不等于"定性"。实务中常有当事人用"赠与""借款"备注来规避审查,但法院看的是实质。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签了写明"小刚自愿向小婷无偿赠与20万元,不得主张返还"的协议,法院仍结合"谈婚论嫁阶段大额集中支付""远超日常恋爱赠与合理范围"等情节,认定该款实为彩礼,最终判令按比例返还。可见,协议写"赠与"挡不住法院按彩礼处理。

(二)定性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一般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原则上不能任意要回。赠与人仅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才可依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撤销权,且须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是彩礼:则进入一套完全不同的返还规则。法释〔2024〕1号第五条、第六条区分了两种情形——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数额过高的可酌定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综合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支持返还。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年)审理的段某诉刘某案即为典型:订婚时的见面礼11000元、看家礼金26000元被认定为彩礼并判令返还;而"520""1314"等小额转账认定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不予返还。(2022)吉0322民初3629号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二审四平中院〔2024〕吉03民终410号维持),将"五金"等纳入彩礼、将特殊时点小额礼金排除,体现了同一裁判尺度。

因此,孙宇晨案进入实体审理后的第一仗,很可能不是"三千万有没有转",而是"这三千万在法律上到底叫什么"。当然,"彩礼"目前只是原告方的主张,西安雁塔法院尚未实体审理,立案不等于法院已采信该定性。

三、诉讼主体:为什么把"父母"也一并告了

孙宇晨的起诉状将景甜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不是娱乐细节,而是精准的诉讼设计。法释〔2024〕1号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如果这三千余万元只是恋爱期间已完成的一般赠与,分手本身并不当然产生返还义务;而一旦法院采纳"彩礼"主张,接收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均可被列为共同被告,返还责任主体随之扩张。这也解释了为何张起淮选择"婚约财产纠纷"这一案由,而非普通的"财产争议"——案由的选择,本身就是诉讼策略。

四、管辖与法律适用:外国人孙宇晨为何能用中国法院

(一)人回不来,官司却能打回来

孙宇晨出生于中国。据其2024年在美国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World Liberty Financial的诉状,其表述为圣基茨和尼维斯公民、中国香港居民。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无论其国籍如何认定,外国人的身份并不妨碍其在中国法院主张合法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涉外编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位于中国领域内,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婚约财产纠纷不属于身份关系诉讼,景甜及其父母、收款账户、主要可执行财产均在中国大陆,西安雁塔法院受理具备连接点。孙宇晨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更说明其看重的恰恰是中国法院对境内财产的控制力——与其国籍、居所在哪无关。

(二)定性先行:涉外法律适用法的"识别"难题

本案最有国际私法价值之处在于:若孙宇晨的外国国籍与香港经常居所得到确认,一个外国自然人向中国居民请求返还"中国式彩礼",是否当然适用最高法彩礼司法解释?并非如此简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这一"识别"规则意味着,中国法院首先要依中国法判断:这三千万元究竟属于婚约财产关系、一般赠与,还是合同或不当得利?只有完成定性,才能寻找对应的冲突规范。而该法详细规定了结婚、夫妻财产、离婚等,却并无"涉外彩礼"的专门冲突规范。

这也正是本案的精妙处:外国公民、香港居民与中国居民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先识别、再找法,最后才谈得上返还比例。即便最终适用中国法,法释〔2024〕1号也并未规定"未登记一律全退",法院仍要综合共同生活、实际使用、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确定返还比例。

(三)管辖异议不等于国籍争议

景甜一方提出的管辖异议,目前披露为地域管辖异议,而非国际管辖权争议。起诉状、异议书与裁定均未公开,我们尚不知西安雁塔法院具体依据何种连接点受理。值得等待的,是法院未来作出的管辖裁定——那将是第一份把案由、当事人身份与管辖依据进一步钉死的司法文书。

五、给实务的处理意见

其一,就资金定性而言,主张彩礼一方应围绕"以结婚为目的、依习俗大额给付"组织证据:给付时间是否处于谈婚论嫁阶段、有无媒人或双方家庭参与、金额是否远超日常赠与、接收方是否为婚约相对方或其父母。仅有"赠与""借款"备注不足以阻断彩礼认定。

其二,就诉讼主体而言,若以彩礼主张,可依法将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若为一般赠与,则应直接以受赠人为被告,二者主体范围不同。

其三,就管辖与法律适用而言,涉外婚约财产纠纷可依托"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连接点在中国法院起诉,并善用财产保全;同时应预见"识别—找法"环节:彩礼无专门涉外冲突规范,最终可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返还比例仍受中国彩礼司法解释弹性规则约束。

其四,对孙宇晨案本身保持克制:目前仅是立案与财产保全,"彩礼"系单方主张,实体结论须待法院裁判。即便胜诉,若其境内存在其他司法风险,相关款项仍可能面临另案查封、冻结或追缴——那是另一套程序。

孙宇晨那篇十五页长文标注了"纯属虚构",但那三千余万元是真的进了法院。对外国公民而言,护照可以换、居所可以变,债务人和财产在哪里,不会因一本护照而改变。真正决定这三千万归属的,不是Claude的一次回答,而是中国法院对"彩礼"还是"赠与"的那一纸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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