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司法解释,改写建筑市场游戏规则

2026年6月30日,一份关键文件正式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

这份文件,既不是行政通知,也不是部门规章,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直接约束全国所有法院对建工案件的裁判,效力等同于法律。

对发包方来说:你以为的"合同",可能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对承包方来说:你长期拿不到的工程款,终于有了新的武器。

对挂靠方来说:新规重拳出击,你的收费模式可能涉嫌违法。

今天,我从三个维度全面拆解:与旧规相比有何不同?新规的四大亮点是什么?律师能从哪些方向发力?每个问题,都配真实案例。

第一部分:与建工解释一相比,这六处变化最关键

《建工解释一》(2020年版)实施六年,积累了大量争议与漏洞。《建工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最尖锐的问题作出修正,核心变化有以下六处:

变化一: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不再一刀切无效

旧规:《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无效。

新规:《建工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但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

实务影响:2018年国家发改委调整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大幅缩小了强制招标项目。旧合同可能依新规"解套"。承包方可以此为据,主张合同有效,要求支付工程款。

变化二:串通投标前的"内部谈判"明确无效

旧规:对中标前实质性谈判的效力,实践中裁判不一,有法院支持"让步后的正式合同有效"。

新规:第二条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中标合同无效。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一律无效。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开标前与拟中标企业召开"协调会",会议纪要确定了工程单价。法院认定该中标合同无效。

变化三:"实际施工人"制度重大调整,不得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旧规:《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导致大量施工企业滥用该规则。

新规: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同时废止。

注意:取而代之的是代位权制度(第七条)——可以以债务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但必须符合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的要件,程序更严格。

变化四: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按"比例法"计算

旧规: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如何计算已完工价款缺乏统一标准,各地法院裁判差异极大。

新规:第十条确立"比例法"——由鉴定机构计算已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应付金额。

典型案例三(最高法配套案例):固定总价8900万元合同中途解除,鉴定机构算出已完工比例83.5%,最终承包人获偿约7430万元。

变化五:资质出借方不得主张借用费,违法所得一律不受保护

旧规:《建工解释一》对资质出借费用的处理规定较为模糊。

新规:第三条明确,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要求法院将相关违法线索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简言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费用,不还;违法行为,移送行政处罚。三合一打击,空前严厉。

变化六:政府审计不能无限期"以审压款"

旧规:实践中大量政府项目以"审计结果未出具"为由长期拖欠承包人工程款。

新规:第十三条规定,审计结果的"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超期未出具,承包人可直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第二部分:建工解释二四大新亮点,看懂的人已经开始布局

亮点一:农民工工资保护入解释,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先行清偿

第八条明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30、36、37条,农民工可直接起诉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清偿拖欠工资,法院依法支持。

这是首次将国务院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多主体连带清偿责任正式写入最高法司法解释。从前农民工追薪往往无法可依,现在不仅有明确的诉权,还有多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二】

分包公司拖欠何某等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同时起诉分包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共同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及利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向分包公司追偿。

亮点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终于"说清楚了"

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时,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而非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若合同在退场后解除,则从解除之日起算)。

实务意义:发包人无法再以"工程未竣工"为由无限期扣押质保金。退场一年后,质保金必须返还,否则承包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

亮点三:折价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法定化",四要件缺一不可

第十八条明确了承包人以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施工工程质量合格;②建设工程可以折价;③发包人逾期支付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④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实务提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若不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不构成合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可依法对抗。

亮点四:施工合同"僵局"有了先行解除机制

第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界面。

【典型案例六】

某房地产公司与承建公司产生争议,工程停滞,承包人拒绝退场。双方工程款、工程质量等多项争议无法一次性解决。法院组织双方固定施工界面证据后,先行判决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工程款争议另行解决。有效打破僵局,避免资产持续损耗。

第三部分:律师说 | 六大辩护点,建工案件这样打才能赢

辩护点一(发包方):对方以"必须招标"主张合同无效?用新规第一条反击

合同签订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但如今根据2018年发改委新规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应当主张合同有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工程款。注意:证明起诉时工程项目类型的关键证据是国家发改委关于必须招标项目的最新目录。

辩护点二(承包方):政府项目拖欠审计,拿不到工程款?申请司法鉴定

依据新规第十三条,若政府发包人以审计未出具为由拒绝结算,且审计未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一年内出具,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完成后,可凭鉴定报告直接主张工程款,无需等待审计结果。

【典型案例四参照】

某建筑公司承建乡政府桥梁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审计迟迟不出具。法院准许司法鉴定,最终判令政府支付工程款60余万元及利息。

辩护点三(挂靠方):被出借资质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用折价补偿款诉

新规第三条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资质借用合同无效不代表劳动成果不受保护——但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务必提前做好质量验收记录。

辩护点四(挂靠方/分包方):发包人知道挂靠情形但仍签合同?可以直接告发包人

新规第四条明确:若能举证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请求法院将出借资质方追加为第三人,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发包人直接承担折价补偿款责任。举证要点:合同谈判记录、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直接付款给挂靠人而非挂靠单位)。

【典型案例一参照】

某房地产公司明知葛某借用建设公司资质,仍直接与葛某洽谈合同、收取葛某保证金。法院认定发包人"明知",判令房地产公司直接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辩护点五(承包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如何最大化回收工程款?

新规第十条确立"比例法"。辩护策略:申请司法鉴定时,提供充分的已完工程影像资料、监理记录、验收文件,准确证明已完工比例;同时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追加主张违约损失(民法典第566条)——比例法算出价款之外,还可另行主张赔偿。

辩护点六(农民工/工人):工资被拖欠,既可以告分包,也可以告总包

新规第八条赋予农民工明确诉权。诉讼策略:同时列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被告,要求两者共同支付工资。总包单位支付后可向分包单位追偿,但农民工的利益由此得到双重保障。如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导致欠薪,建设单位也应承担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