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债务人心里都有一笔账:只要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把财产处理干净,等判决下来,名下空空如也,最多是民事执行终本,刑事上追不到我头上。这个算盘,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还有一定的模糊空间;在此之后,已经打不响了。
一、先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
常见的说法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惩罚的是“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判决还没生效,何来“拒不执行”?因此诉前、诉中转移财产,最多只能走民事撤销权。这个说法的前半句曾经成立,后半句则早已被司法解释和案例推翻。
二、法条变了:2024年12月1日是分水岭
(一)旧规则:从裁判生效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裁判要点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该案中,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毛建文于同月17日将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新规则:起算点提前到“诉讼开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法释〔2015〕16号)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三)更早的诉前转移,同样可能入罪。需要留意的是,第六条只明文解决“诉讼开始后”这一段,并未覆盖起诉之前的转移。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5辑刊载的第1396号案例“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确立的规则是: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中,杨建荣夫妇在受害人摔伤后、民事诉讼提起前,将真实债务30余万元虚构为300万元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建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颜爱英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姜雪富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规则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得到了延续。入库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的裁判要旨写明: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该案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10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判处刘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
三、按时间轴看刑事风险
把上述规则摊开,可以按四个时间段来判断。
第一,债务尚未发生、也未被起诉之前的正常处分。此时转让财产,既没有逃避将来执行的主观目的,也不存在持续到执行阶段的违法状态,纯属民事范畴。即便事后欠债,债权人也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主张撤销权,且受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与五年最长期间的限制。
第二,债务已经产生、尚未被起诉。这是争议最大的灰色地带。按市场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清偿自己的到期合法债务、正常经营支出,不属于逃债,不入罪;而无偿赠与亲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假离婚分产、虚构债务转账,则具备被追诉的基础。此阶段单独看尚不定罪,关键在于行为状态是否持续到裁判生效之后。
第三,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这是法释〔2024〕13号第六条点名的高危区,自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被纳入刑事评价。
第四,判决生效后转移。这是最典型的拒执罪,几无争议。
四、认定拒执罪的四个要件
无论转移发生在哪个时点,要坐实拒执罪,都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其一,主观上为逃避执行义务。这是第六条明文规定的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有合理商业目的、对价公允的处分,即便发生在诉讼期间,也不具备该要件。
其二,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即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列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三,行为状态持续至裁判生效之后。这是诉前、诉中转移得以入罪的技术路径,也是第1396号案例与刘某海案共同强调的核心。
其四,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释〔2024〕13号第七条明确,这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换言之,并非要求分文未执,只要造成部分无法执行即为已足。
五、“假离婚”是重灾区
在所有转移手段中,“假离婚”最为常见,也最容易被击穿。刘某海案中,夫妻协议离婚,约定门面房与车辆归女方、4万元债务由男方承担,但二人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经营洗车店、共同使用名下车辆,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则是判决生效之后的版本:该案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作出,法院于2023年10月裁定追加汪某为被执行人,汪某随即于2024年1月协议离婚,同月将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以3万元卖出,同年3月又将武汉一处房产过户给其妹夫并以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归个人使用,被司法拘留十五日仍未足额履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断标准其实很朴素:法律上看离婚证,事实上看日子怎么过。只要离婚不离家、财产归一方而债务归另一方、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就很难解释为正常的财产分割。
六、帮忙的人也要担责
不少债务人自己名下清空,财产挂在父母、子女、朋友乃至公司会计名下。法释〔2024〕13号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2025年7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案,即被作为该司法解释施行后荆州首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谋”型拒不执行犯罪案件公开发布。
七、债权人怎么打:四条路径
发现对方有转移苗头,债权人可以沿四条路径推进。
第一条是财产保全。诉前或者诉中及时申请保全,把财产冻住,是成本最低的一步。
第二条是民事撤销权。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请求撤销无偿处分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若债务人与相对人通谋,还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注意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且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条是推动刑事移送。判决生效、执行不能后,向执行法院提交转移时间、资金流向等证据,要求法院依《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连同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条是自行启动刑事自诉。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一条路。法释〔2024〕13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法发〔2025〕8号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至于“公安推着先走民事执行”的老问题,法发〔2025〕8号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出具回执,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