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5民初617号一审判决书研读
本案系二〇二六年度最具社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件之一。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赔偿路易威登(LV)合计一千零三十万元并在六大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引发公众对“传统纹样能否被外国品牌垄断”“跨行业使用是否构成混淆”“千万元赔偿依据何在”的广泛讨论。本文依已披露判决内容与公开报道,从案件基本信息、诉讼经过、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关键法律要点、类案启示及时效条文提示七个层面作评析,并特别澄清媒体普遍存在的“惩罚性赔偿”“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两处误读。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苏05民初6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一审判决,七月二日对外公开。
当事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LV),持有七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其老花(Monogram)标识经长期使用在全球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加盟店)。
案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一审四项核心判项:其一,立即停止全部使用涉案近似四叶花卉图形的侵权行为;其二,茉莉奶白于十日内赔偿LV经济损失一千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三十万元,合计一千零三十万元,加盟店在十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其三,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小红书、抖音六大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其四,案件受理费二十九点三八万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茉莉奶白负担。
案件状态:判决尚未生效。茉莉奶白创始人已公开表示将提起上诉,二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经过与事实脉络
(一)商标申请前置程序——主观恶意的关键证据
茉莉奶白曾申请第81049590号“茉莉奶白MOLLY TEA及图”四叶花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引证十件在先商标,其中引标二、引标六即为LV四叶花卉图形商标;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LV等多件在先MOLLY系列商标外观、文字近似,共存易致混淆,且该图形易误导公众对服务特征的认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茉莉奶白未提起行政诉讼,复审决定生效。此节构成法院认定其“明知权利冲突仍持续商用”的核心事实。
(二)被控侵权行为
二〇二四年,茉莉奶白将近似四瓣花图形作为品牌核心LOGO,全渠道大规模商用:线下门店门头、奶茶杯、包装袋;线上官网、小程序、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宣传物料统一使用该图形。
(三)诉讼进程
LV以七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侵害为由向苏州中院起诉,法院经比对认定侵权成立并作出前述判决;茉莉奶白随即声明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三、案件争议焦点
归纳一审争点,主要有四:
(近似性之争:被控四叶花图形究竟是公有领域传统文化元素的自由使用,还是与LV定型化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使用性质之争:将图形印于杯身、门头,属正当装饰性使用,还是发挥识别来源功能的商标性使用;
(混淆范围之争:茶饮与奢侈品皮具分属不同行业、无同业竞争,是否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赔偿依据之争:一千万元经济损失系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抑或惩罚性赔偿,媒体解读与判决实际适用存在分歧。
四、裁判要旨
(一)公有素材不等于可照搬他人注册商标
法院明确回应“四叶草人人可用”的误区:四叶草、宝相花等基础元素属传统文化公有素材,但LV的注册商标并非简单公有图形拼接,而是经独特线条、花瓣排布、中心镂空组合形成的具备独创性、稳定视觉辨识度的专属图形;自然界茉莉花形态无统一固定对称四瓣星型标准,茉莉奶白刻意复刻LV标准化对称四叶构图,并非对花卉的常规艺术简化,不构成正当使用。
(二)置于品牌核心识别位即属商标性使用
划分标准在于是否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茉莉奶白将图形置于门头、杯身、账号头像最突出位置,作为品牌核心识别符号,消费者看到图案即对应特定奶茶品牌,完全符合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即便图案兼具装饰效果,只要能使公众联想到特定品牌、攀附商誉,即构成商标性使用。
(三)跨行业不免责,关联混淆与商标淡化均受规制
混淆不限于“误认商品同源”。法院认可奢侈品牌与茶饮联名营销的行业现状,消费者虽不会误以为奶茶产自LV皮具厂,但极易误认二者存在联名、授权、合作等特定关联,属商标法明确规制的混淆情形;大规模使用近似标识稀释驰名商标独特性、消耗高端品牌商誉(商标淡化),亦构成损害。
(四)千万元赔偿的法理基础——主观恶意叠加情节严重
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主观恶意明显:商标申请被国知局驳回、复审失败,完全知晓权利障碍,仍于全国数千家门店持续大规模使用,属故意攀附LV高端商誉;侵权规模巨大,铺货覆盖线上线下全渠道。两相结合,形成高额判赔的事实闭环。
(五)关键纠偏:一审适用“裁量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且未直接援引驰名商标条款
据已披露判决内容及专业解读,一审判决并未在判项中直接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条款,亦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至五倍乘数,而是在法定赔偿五百万元上限之外,以“裁量性赔偿”方式参照侵权获利等因素酌定一千万元经济损失。这与部分自媒体所称“惩罚性赔偿”“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普遍解读存在实质差异,研读者应予甄别。裁量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别详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关键法律要点
(一)商标使用与侵权认定的规范依据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界定“商标的使用”为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是认定商标性使用的总开关;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将“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明确纳入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制范围。
(二)正当使用的边界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须同时满足三要件:使用目的仅为装饰、仅作为辅助点缀、无攀附他人商誉意图。本案中近似图形被作为品牌主LOGO,完全以区分服务来源为目的,不符合正当使用全部要件。借鉴传统纹样须作颠覆性重构,仅微调颜色、轮廓、大小的“高仿式修改”极易被认定近似。
(三)赔偿计算的顺位与三种赔偿的界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立“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的顺位。其第三款规定法定赔偿上限为五百万元;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在一至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难点在于:当证据显示损失或获利明显超过五百万元法定上限、却又无法精确计算时,法院可在法定分析范式框架内行使自由裁量,作出超出上限的“裁量性赔偿”——其依据为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而非第三款法定赔偿,更不同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惩罚。换言之,裁量性赔偿是对损失或获利的概括估算,惩罚性赔偿是恶意的加重惩罚,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本案一千万元经济损失即属前者。
(四)共同侵权的连带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加盟店在十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即以此为据。
(五)驰名商标条款的适用地位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确为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依据,但据已披露判决,一审并未直接援引该条,而是以近似侵权与关联混淆路径作出认定。媒体报道将本案概括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典型,系对裁判路径的简化甚至误读,引用时宜谨慎。
六、类案启示
(一)裁量性赔偿超出法定上限的在先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原告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在法定上限以上裁量性确定赔偿数额并予以全额支持。该案与本案同属“证据足以表明获利超上限、但精确数额难定”情形下的裁量性赔偿路径,可资参照。
(二)侵权获利计算的举证规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316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案中,法院以侵权网店评论数作为销售量参考,采纳权利人销量主张。该案确立:侵权人不能证明真实销量时,可以其对外宣传的销量认定,夸大宣传者须承受相应侵权责任。对本案二审中“侵权获利被高估”的抗辩具有反向启示——茉莉奶白若主张获利较小,须提交真实财务账簿,否则法院可参考LV主张及宣传规模推定。
(三)惩罚性因素融入法定赔偿酌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6630号广州市明某公司诉北京市明某公司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明确可将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惩罚性因素作为法定赔偿的酌定情节,从高确定赔偿额。该案虽适用法定赔偿(未超上限),但其“恶意从重”的裁量逻辑与本案一脉相承。
(四)对品牌的实务警示
警示一:设计即法律。品牌视觉系统开发须前置商标检索与确权,而非事后补救。警示二:扩张即风险放大器。当侵权标识出现于全国数千家门店,每一家门店都是赔偿基数的乘数。警示三:加盟商亦是法律主体。加盟合同尽职调查须包含知识产权合规状态,否则加盟店须以自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本评析系对已公开判决内容与报道的研究性梳理,非判决全文,相关认定以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