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法官将原告诉讼请求归纳为庭审争议焦点,貌似很合理,庭审不就是审议的原告诉讼请求吗?但是,它确确是一种人们认识的误区。
一、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根本不是一回事
先给争议焦点一个准确定义:它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意见不统一,且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这个定义有三个硬条件——双方持相反意见、属于事实或法律层面、影响判决走向。
诉讼请求是什么?是原告单方向法院提出的裁判声明,是“我想要什么”,结构上是单向的。争议焦点必须是双向的:原告主张A,被告抗辩非A,而且这个点决定判决走向。把“诉请能不能支持”列成争点,等于没归纳争点。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网2009年刊载的实务文章《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把“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列为第一类误区,原话是:“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文章举例:原告起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不能简单把“铁路局应否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当争点,而应当分析双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才能确定真正的争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举个典型反例,民间借贷案。
错误写法:争议焦点等于“被告应否偿还原告借款”。
正确写法:一是借条是否真实、本金数额多少;二是已还款金额多少;三是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四是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审完这几个子问题,“诉请是否支持”自然落下,但它本身不是焦点。
二、法律是怎么要求归纳争议焦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〇二二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请注意,法条说的是“根据”诉请和答辩“归纳”争点——诉请是素材,不是结论。第二百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更说明问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〇一九年修正,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司法解释明文把“法律关系性质”“合同效力”列为焦点,而不是把“原告诉请是否支持”列为焦点。这恰好印证:焦点应当落在“审理对象”上,而不是“审理结论”上。
在审判方法论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提出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被广泛适用,其中承前启后的第六步就是“争点整理”。争议焦点被定位为裁判的“指挥棒”与“主线”,准确提炼它,是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的前提。
三、正确姿势:四步拆出真争点
第一,定请求权基础。原告依据什么法律关系、什么法条主张权利——买卖、侵权、不当得利,还是合同解除?先把大前提定下来。
第二,摘被告抗辩。被告是认一部分打一部分,还是全盘驳回;抗辩落在事实层(没签过、已付过),还是法律层(过诉讼时效、不构成违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套构成要件。把请求权基础的要件逐一对照,双方在哪几个要件上掐架,哪几个就是焦点。侵权案件就对照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合同案件就对照成立、生效、履行、违约。
第四,分层表述。事实类写成“案涉合同是否系被告本人签署”“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律类写成“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是否应予保护”“原告挑逗犬只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从而减轻责任”。
大小要适度:不宽到“诉请是否支持”,也不碎到“住院伙食补助按十八元还是二十元”(后者属于无实质争议的计算细节)。好的焦点列表看起来像“解题步骤”,而不是“题目重抄”。
四、这种写法有什么实质害处
一是法庭调查失去锚点。焦点如果是“诉请支不支持”,那什么都算焦点,什么都算调查,庭审就散掉了。
二是判决书“争议焦点”段与“本院认为”段高度重复,看不出到底哪几个问题被真正审理过。
三是上诉人(你方)想攻击具体要件时,发现一审根本没固定过那个子争点,笔录里只有一句空话,反驳材料不好挂靠。
四是对当事人不友好。当事人不知道该围绕“签字真假”“时效”还是“利率”去举证、去辩论。
极端情形还有程序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即判非所请),依法应予纠正。这说明诉请与焦点边界不清,轻则空转,重则构成超出审理范围的程序违法。
五、碰到这种归纳,实务上怎么处理
不必硬杠“你这不算焦点”(法官一般不会当庭改),但可以把活儿补回来。
当庭说一句:“请法庭在‘原告诉请是否支持’项下,具体固定为本庭拟查明:一、……二、……三、……,我方就上述分项发表意见。”把空焦点拆开,庭审才有锚点。
书面代理词里自己列“本案实质争点”,对照法院归纳做修正,全程留痕。
上诉时把“一审争议焦点归纳错误导致事实调查遗漏”作为程序瑕疵点之一。单独以此发回很难,但结合漏审的具体要件来写,是有用的。
也可以对照正确示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41号案,一审法院将焦点固定为“成振民是否系《销售合同》主体、应否承担合同责任”,二审法院将焦点列为“原判决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成振民是否案涉合同主体”“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逐项对应、指向明确,这才是规范的争点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