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整理各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加重情形与认定规则,方便速查。

法释〔2026〕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核心要点速查。

一、各罪名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罪名入刑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受贿罪20万元以上20万以上,或10万-20万+加重情节200万以上,或100万-200万+加重情节
对单位行贿罪(个人)20万以上200万以上,或100万-200万+加重情节—
对单位行贿罪(单位)40万以上400万以上,或200万-400万+加重情节—
介绍贿赂罪(个人)10万以上10万以上,或5万-10万+加重情节—
介绍贿赂罪(单位)50万以上50万以上,或25万-50万+加重情节—
单位行贿罪20万以上20万以上,或10万-20万+加重情节200万以上,或100万-200万+加重情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300万以上(差额巨大)—差额1000万以上(差额特别巨大)
隐瞒境外存款300万以上(数额较大)——
私分国有资产20万-200万(数额较大)200万以上(数额巨大)—
私分特定款物10万-20万(数额较大)100万-200万(数额巨大)—

二、"情节严重"加重情形对照表

罪名加重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单位受贿罪①多次索贿 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公私财产损失 ③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④拒不交代去向或不配合追缴,致无法追缴 ⑤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对单位行贿罪①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 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③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 ④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 ⑤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 ⑥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介绍贿赂罪①为3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 ②向3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致公私财产损失 ④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单位行贿罪①向3人以上行贿 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③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 ④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 ⑤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参照标准

罪名参照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职务侵占罪参照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挪用资金罪参照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核心意义:私企腐败与国企腐败同等追责,落实对所有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

四、新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

情形数额认定方式
一般情形按收受财物时的价值认定
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型(已实际获利)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
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型(尚未获利)按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五、特定财物鉴定与价格认定规则

财物类型处理规则
真伪不明的财物应进行真伪鉴定
价值不明的财物应进行价格认定
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一般应价格认定;但购买票据齐全、双方无异议的,可不作价格认定
经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为准;但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的,以行贿人实际支付金额认定

六、积极退赃认定情形

情形是否认定为"积极退赃"
全部退赃是
积极配合追缴,大部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是
共同犯罪中,自己那份全退,还自愿继续退是
亲友代为退赃(经本人同意)视同本人积极退赃

七、违法所得追缴规则

情形追缴对象
一般情形追缴原物
原物已转化为其他财物追缴转化后的财物
与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追缴对应份额及收益
原物无法找到、被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或已退还行贿人向行贿人追缴
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向第三人追缴

八、从重处罚情形

罪名从重情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①将支出用于非法活动 ②曾因瞒报财产依纪依法被处分
隐瞒境外存款罪①将存款用于非法活动 ②曾因隐瞒境外存款依纪依法被处分

整理时间: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