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冲击波:资本市场最先给出了反应。自2026年8月下旬应届生解约风波发酵以来,星宇股份(601799.SH)股价持续下挫——据公开报道,事件发酵以来市值累计蒸发约15.60亿元;8月27日公司发布致歉信当日,股价收报81.86元、单日重挫5.20%,创下2020年5月以来新低;至9月3日,股价进一步下探至74.18元,较8月初约97元累计跌幅超过两成。这一数字提醒我们:事件的代价远不止107名毕业生,它同样牵动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而大股东与数万名中小投资者财富的缩水,又会反过来冲击企业稳定,最终波及在岗数千名员工的就业安全。正因如此,所有问题更应在合法合规的渠道内解决,而非以网络暴力将企业推向更深的经营困境。
一、事件回顾:一波舆情的两条叙事线
2026年夏,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601799.SH,以下简称“星宇股份”)因批量解约应届毕业生陷入舆论漩涡。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8月25日通报,星宇股份今年共招录2026届高校毕业生440名,后与其中107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造成不良影响,企业深表歉意,并对人力资源总监作出停职处理。8月27日,星宇股份发布致歉信,承认“管理层决策失误、管理疏漏、沟通生硬 ”,并提出向107名毕业生发放3个月求职生活补贴、继续提供免费住宿,若11月底仍未就业再给予6个月工资补偿。9月2日,董事长周晓萍在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再度致歉,称公司订单“断崖式下跌”传闻不实,并表示已就部分媒体不实报道通过网信、网安部门投诉举报。
事件在外部核查层面同步展开:大众中国、梅赛德斯-奔驰方面相继就相关投诉启动专项调查或审查,港交所亦将投诉转交上市科作为个案核查。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客户与交易场所的供应链合规审查,多依循其本国或本地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及人权尽责规则,其标准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内法并不完全一致。这正是本文后续要讨论的“以域外标准替代国内法”问题的一个现实注脚。
同一时段,另一组来自星宇股份自身财报的数据提供了不同视角:公司在职员工由2024年的约10426人降至2025年的约7532人,一年减少近2894人;劳务外包工时由2022年的238.4万小时增至2025年的1087.4万小时,约为原来的4.6倍,2025年外包报酬达3.02亿元,同比增长24.20%。招股书还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此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超过10%法定上限的情形(已于2026年5月31日前整改),报告期内亦存在未为部分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二、核心观点:双向规制,以国内法为主渠道,维权须有度
本案折射出一个必须被客观对待的命题:企业的确动了劳动者的“奶酪”,在劳动用工合规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动辄以“网暴”方式对企业进行污名化、标签化,同样越过法律红线。更须警惕两种倾向:其一,若舆论与各类压力叠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产能降低乃至其他更严重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反而可能引发更大规模裁员,现有万余名员工的基本利益将受冲击,由此产生更多、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二,国内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应当也能够通过我国自身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而不是动辄以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责管理指令》(CSDDD)、《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等域外标准来“压迫”本国企业改变。正确的解决路径是:让所有问题回归合法合规的渠道——劳动者依法维权、企业依法担责、监管依法处置、不实信息依法澄清,且这一套机制以国内法为主渠道。
三、企业合规层面的问题剖析
(一)劳动用工合规的失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星宇股份在招录后仅一个多月即集中解约,且被指以“个人原因”离职协议、调岗流水线“二选一”等方式推进,若其解除行为缺乏法定事由(如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条规定的协商解除、过错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形),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常州市人社局通报已认定协商“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这本身即是合规流程缺失的外在表现。
(二)合规体系滞后于经营规模。星宇股份既是“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又在ESG报告中将“爱、感恩、责任”列为核心竞争力,但其用工结构的剧烈调整(自有员工收缩、外包扩张)与校招决策的仓促反复,显示其内部合规审查、重大决策合规评估并未同步跟进。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虽直接适用于央企,但其揭示的合规原则具有普遍参照意义:第三条将“合规”界定为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第十八条明确将“劳动用工”列为合规管理重点领域。民营企业同样应将劳动用工纳入合规专项治理。
(三)维权失度与域外标准叠加,可能反噬企业及现有员工。舆论关注本身正当,但当批评演变为网暴、当客户的域外供应链审查脱离事实与国内法框架时,企业面临的已不限于法定责任。一家仍手握订单、生产经营正常的行业龙头,若因舆情与跨境合规压力叠加而出现客户流失、融资受阻、产能被动收缩,首当其冲受损的,恰恰是在岗的七千余名员工——他们的就业稳定、薪酬社保,远比一场针对107人的解约舆情更牵动民生。保护劳动者,不能以最终压垮企业、让更多劳动者失业为代价。
四、论证:为何“网暴”“违法”与“域外标准压迫”都不该被容忍
其一,企业违法与公众网暴是两种不同的侵权,不能用一种侵权去“纠正”另一种侵权。劳动者权益受损,法律已提供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等充分救济渠道;而超出事实、含侮辱诽谤的舆论攻击,则使企业名誉权受侵害,同样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二,过度网暴可能反噬维权本身。当理性批评被情绪化围攻淹没,真正需要被问责的事实(如是否存在虚假招聘、解约真实动因)反而难以被精准追问,企业也可能以“反网暴”为名回避实质整改。
其三,企业若因舆论与域外压力叠加而陷入经营困难,现有员工将成最大受害者。产能降低乃至破产,将触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更多在岗员工面临失业,其家庭生计、社保接续、再就业等一系列“新问题”由此产生。换言之,压垮企业并非维权目的,保护劳动者与保护企业就业岗位在根本上并不矛盾。
其四,国内问题应依国内法解决,域外标准不能凌驾于国内法。客户的供应链合规审查应建立在事实与我国法律框架之上,作为促合规的“加分项”,而非替代国内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的“裁判者”。以欧盟或他国标准单边施压、动辄要求本国企业改变,既可能超出我国法定义务范围,也违背了法律适用以属地与国内法为主的基本原则。
五、建议(侧重法律规定)
(一)对企业:一是将劳动用工列为合规专项,建立招聘、录用、调岗、解除全流程合规审查机制,重大决策须经合规审查(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合规审查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二是慎用解除权,确需调整的应以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杜绝以“个人原因”掩盖真实解除事由;三是危机应对依法,区分“舆情”与“案情”,向受害者而非仅向投资者致歉,避免“自罚三杯式”公关取代实质整改;四是企业亦可依法反制不实信息,但须以事实为限。
(二)对劳动者与公众:一是依法维权,以国内渠道为主,通过劳动监察(12333、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二是坚守批评与侵权的边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以事实为依据的批评监督受法律保护,但以侮辱、诽谤贬损企业商誉则构成侵权;三是避免人肉搜索、泄露隐私、造谣引流等“网暴”行为,否则可能触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并承担刑责;四是理性看待客户的域外供应链审查,不盲目以外国标准施压本国企业。
(三)对监管与供应链:劳动监察部门应依职权核查解约合法性,网信、网安部门应同步治理涉企不实信息,形成“依法保护劳动者+依法保护企业名誉”的双向执法格局;同时明确国内法为主渠道,引导域外供应链审查尊重我国法定程序与事实认定,避免以域外标准“长臂”施压、压垮企业而累及广大在岗员工。
星宇股份事件,动了劳动者的奶酪,也撞上了合规的红线;而围观者的情绪若越过法律、域外的标准若越过边界,也可能动企业的奶酪,并最终动到更多在岗员工的奶酪。客观对待,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让过错各归其位:企业违法,依法担责;公众维权,依法而行;国内问题,依国内法解决;一切问题,在合法合规的渠道内。唯有如此,“奶酪”之争才能止于法治,而非止于喧嚣。